【攻坚登记难问题专栏】互动课堂 ︱ 不动产登记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(10)
不动产关系老百姓的重大财产权益,为深入推进化解不动产领域“登记难”,做好政策宣讲,临汾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围绕企业和老百姓关心的历史遗留、房产买卖等热点、焦点、难点问题,通过法律普及、政策速递、办事指南及热点答疑等版块,架起沟通桥梁,全力书写不动产登记的便民答卷!
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:“因买卖、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,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。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:(一)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;(二)继承、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;(三)人民法院、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、变更、转让、消灭不动产权利的;(四)权利人姓名、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,申请变更登记的;(五)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,申请注销登记的;(六)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;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。”
5. 承诺书(知悉和同意因不当申请异议所带来的法律后果、就同一异议事项只能异议登记一次)。
近日,临汾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心“立等办”一站式服务大厅在相关部门的通力支持下已经启用,地址位于鼓楼东大街中国建设银行鼓楼支行三楼。“立等办”一站式服务大厅主打集成、高效、精准、优质的头等舱服务体验。欢迎有需求的企业和群众前往办理。
问:原房主离开时做了委托公证,新房主与原房主委托人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,现新房主申请办理转移登记,联系不到原房主与委托人,如何办理?
答:依照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,此买卖房屋行为属于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情形,须由买方和卖方(或卖方的委托人)共同申请转移登记。如果买方因联系不到原房主与委托人而单方申请,登记机构不能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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